协会简介

安徽省防雷协会成立于2021年6月6日,现有会员单位89个。协会理事27人,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气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徽省防雷协会是由安徽省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减灾工作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联系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协会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大力推进防雷减灾事业,组织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促进防雷减灾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本省降低雷电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一) 制定防雷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省防雷行业自律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对本省防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检测质量的监督;搭建防雷检测综合管理平台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检测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等协调管理工作。 (三) 拓展本省防雷减灾专业市场,建设防雷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市场信息,推荐防雷产品或者服务。 (四) 参与制订本省防雷技术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学术研究与交流、技术讲座、业务培训、职称评审培训,学习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及标准,促进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的发展。 (五) 编辑出版防雷减灾专业刊物和科普读物,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防雷减灾知识,举办防雷技术及产品展览。 (六) 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布损害预警,反映防雷减灾专业工作者的诉求,维护防雷减灾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 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负责处理本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八) 对违反协会章程、损害业内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业内自律措施。 (九) 接受政府授权,开展单位从业资质和个人能力评定,出具公信证明。 (十) 开展民间国际防雷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内外气象及防灾减灾等相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 (十一) 接受委托,承办防雷行业技能竞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工作机构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

秘书处职责为:

(一)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三)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及管理;

(四)负责会员管理、联络、信息宣传、服务维权等工作安排,按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负责协会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本协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六)协调协会内外关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协会、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联系,进行上传下达,协调会员单位各项任务;

(七)负责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安排;

(八)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九)完成理事会决定和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分支机构的拓展,会费的收取及管理;

(十一)负责搜集和交流经济信息,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编辑出版协会报刊和重大活动、信息专刊,一般每季度出版一期协会报刊,建立协会网站,构筑起相互交流、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的平台;

(十二)负责研究制定协会开展经济创收的计划和具体措施;负责协会创收项目的组织推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安徽省防雷协会(Anhui Lightning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AHL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安徽省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减灾工作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联系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引导并促进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气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防雷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省防雷行业自律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对本省防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检测质量的监督;搭建防雷检测综合管理平台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组织检测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等协调管理工作。

(三) 拓展本省防雷减灾专业市场,建设防雷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市场信息,推荐防雷产品或者服务。

(四) 参与制订本省防雷技术标准,制定团体标准,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学术研究与交流、技术讲座、业务培训、职称评审培训,学习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及标准,促进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的发展。

(五) 编辑出版防雷减灾专业刊物和科普读物,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防雷减灾知识,举办防雷技术及产品展览。

(六) 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布损害预警,反映防雷减灾专业工作者的诉求,维护防雷减灾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 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负责处理本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八) 对违反协会章程、损害业内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业内自律措施。

(九) 接受政府授权,开展单位从业资质和个人能力评定,出具公信证明。

(十) 开展民间国际防雷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内外气象及防灾减灾等相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

(十一) 接受委托,承办防雷行业技能竞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十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一) 单位会员条件

1.依法批准成立并持有可提供的合法证明文件;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能够正常开展规定范围内活动;

4.在安徽省防雷减灾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 个人会员条件

1.热爱防雷减灾工作;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

3.取得防雷减灾工作的相关资格或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4.气象或其他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防雷减灾工作1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防雷减灾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毕业从事防雷减灾工作3年以上。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提交营业执照、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培训、科普及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相应的处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王业斌

会 长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主任

段泽民

副会长

合肥航太电物理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

祝宝友

副会长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球和空间科学学院

程向阳

副会长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五级职员

汪钟秀

副会长

安徽鸿安检测有限公司 总经理

何章琴

副会长

合肥天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吴义成

副会长

安徽升辉检测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开文

副会长

安徽星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有限公司 总经理

凌碧胜

副会长

安徽久安地震勘察有限公司 总经理

谭植成

副会长

安徽中诚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绍坤

副会长

安徽得倍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点生

副会长

安徽雷安防雷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张钢

副会长

安徽省风云防雷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张恒军

副会长

合肥中盈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周元珠

秘书长

安徽华云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中心 总经理

连永杰

监事

合肥市汉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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